河南舜景乾宸商砼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舜景乾宸商砼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混凝土和10万立方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废气主要为原料卸料工序粉尘、粉料筒仓装卸粉尘、搅拌机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干混砂浆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及原料卸料、堆存和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①有组织粉尘:项目混凝土原料卸料工序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1#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1排放;干混砂浆原料卸料工序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2#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2排放;混凝土粉料筒仓装卸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3#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3排放;干混砂浆粉料筒仓装卸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4#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4排放;混凝土搅拌机搅拌工序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5#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5排放;干混砂浆搅拌机搅拌工序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6#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6排放;干混砂浆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7#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的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2020.7.31)(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②无组织粉尘: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主要为原料卸料、堆存无组织粉尘和道路运输粉尘。评价要求项目原料库全封闭,安装水喷淋及喷雾装置洒水抑尘;加强生产和入厂车辆的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厂区内外道路路面进行洒水保湿,加强厂区厂界绿化,场区起尘部位和道路两侧、厂区四周应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并采用不同的硬化、绿化措施,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厂区车辆慢速行驶进出厂设置感应式自动车辆清洗装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以及设置1套在线视频监控和PM10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等措施加以防治后,能够将无组织排放量降至最低,颗粒物无组织厂界外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2020.7.31)(厂界排放浓度0.5mg/m3)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清洗水经二级沉淀后用于运输车辆清洗用水,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2m3/d(360m3/a),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下一步处理。污水水质能够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生产系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等设备,噪声级在60~80dB(A)之间,经采取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环评建议加强高噪声设备日常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原料拆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除尘过程产生的除尘器集尘和沉淀池沉渣均为一般固废。
本项目废包装集中收集后经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外售。除尘器集尘和沉淀池沉渣经集中收集后,回用生产。本项目新建1个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为15m2),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