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25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立方泡沫内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22 17:22:35 浏览量:1644 字号:

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天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鑫源祥泡沫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立方泡沫内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提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速率为0.0241kg/h,放浓度为8mg/m3排放量为0.0135t/a。颗粒物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要求: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及最大落地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的要求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设备运行,采取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切割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收集粉尘。职工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箱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边角料、收集粉尘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场所,收集后循环利用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