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26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延津县佳合水泥制品厂年产水泥瓦200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22 17:23:08 浏览量:1247 字号:

延津县佳合水泥制品厂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一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佳合水泥制品厂年产水泥瓦200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污染物为粉尘,主要产生于水泥筒仓、配料及运输过程。

1)有组织排放粉尘

水泥筒仓:项目2个水泥筒仓产生的入料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每个筒仓均配备1个)治理后尾气通过高于库顶3m(距地面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粉尘外排浓度均为1.5mg/m3;投料、配料粉尘:搅拌、配料产尘点分别安装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投料、配料粉尘通入1台袋式除尘器(每个车间均配备1台)治理,尾气通过15m(每个车间均配备1根)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粉尘外排浓度为1.5mg/m3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特别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粉尘

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原料堆存、卸料、配料粉尘以及厂内汽车运输扬尘等。评价提出:所有物进库存放,禁止露天堆存,库内安装喷雾装置;车间、料库四面密闭,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散装物料采用封闭式输送方式,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内道路硬化,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并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清扫;企业出厂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

采取以上措施后,无组织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较小,能够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0.5mg/m3的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模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该部分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搅拌机冲洗或用于地面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

3、噪声:本项目高噪声源经过厂房密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的限值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主要为沉淀池产生的沉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沉渣、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残次品收集后定期出售处置措施为:残次品在一般固废暂存间临时存放,定期出售。工程固废不向外环境排放,评价认为处置措施可行。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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