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精神,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豫医保办〔2019〕47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46号)要求, 现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及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合调价空间,提高门诊诊察、手术、治疗、病理、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约1550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以及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周边地区的项目价格约900项(调整方案见附件1)。调价项目属医保支付范围的,调整后的价格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列入本通知价格目录一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按时推进改革工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项目内涵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治疗,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工作,确保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按时启动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零时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价格以本通知为准,本次未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新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2019版)
2.新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说明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 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