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全县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主动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过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并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外省检测企业应按照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开展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从业信息报告的公告》要求。需要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可以通过河南省气象局网站(ha.cma.gov.cn)查询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四、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气象主管机构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等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监督电话:0373-7655836。
延津县气象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