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工作时间内,服务对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办理的紧急事项,工作人员应承诺办理。
二、延时服务范围:
1、下班时间尚未办结的事项。
2、服务对象情况紧急、要求紧迫的事项。
3、其它需要延时服务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下班时间己到,仍有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办理完毕后方能离开岗位,不得借故离岗或拒绝。
四、在非工作时间,服务对象有紧急事项需要办理并能办理的,经预约,工作人员应予上岗办理。
五、对一次性可办完的事,坚持今日事今日毕,不让服务对象跑二次;当即可办的事不延时办理。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延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