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31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延津县东屯镇木森家具厂年生产板式衣柜1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5:20:05 浏览量:1360 字号:

延津县东屯镇木森家具厂: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东屯镇木森家具厂年生产板式衣柜1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粉尘经脉冲除尘器1#进行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且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2020.7.31)(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厂界排放浓度0.5mg/m3非甲烷总烃经2个集气罩+1套“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1根15米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的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的家具制造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60mg/m3去除效率不低于70%,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0 mg/m3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雕刻机、封边机等设备噪声采取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木材加工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木屑、除尘系统收集集尘、原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经一般固废暂存间(建筑面积为10m2)暂存后,定期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为废包装桶、废气处理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灯管,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为5m2)暂存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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