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以下三家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单位,暂缓其校验申请,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乡翟氏口腔有限公司东屯口腔诊所、延津县榆林乡榆林村元坤诊所(暂缓校验三个月),延津县文岩街道张加利妇科诊所(暂缓校验二个月)。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