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37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延津县春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11:02:36 浏览量:1272 字号:

延津县春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春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受料、转运工序粉尘粉尘经抽风装置引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水泥筒仓入料工序粉尘经筒仓上方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配料、搅拌工序粉尘经负压收集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2、废水:设备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自动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经过厂房密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能够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 类昼间 60dB(A)的限值要求。

4、固废:收集粉尘:本项目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产生量为4.1125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沉渣:本项目沉淀池沉渣产生量约为5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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