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我县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我县良好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招标(采购)人办理的项目进场交易登记事项。
第三条 容缺承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但部分申请材料欠缺的进场交易事项,经招标(采购)人作出相应承诺后,交易中心先予受理登记,招标(采购)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补齐登记资料的受理方式。
第四条 容缺承诺受理以招标(采购)人自愿申请为原则,招标(采购)人不愿提出申请或不作出承诺的,交易中心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制度;
(二)不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招标投标过程、项目实施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承诺内容的不一致。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该项目开标截止的时间。
第七条 招标(采购)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招标(采购)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采购)人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作承诺是招标(采购)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要符合有关要求,经交易中心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副主任审批方可受理该项业务;对可容缺的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招标(采购)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在项目开标截止时以系统内(网上)提交的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正的材料符合承诺要求的,交易中心按照正常流程给予开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可以暂停开标,并在系统中写明理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容缺受理项目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的,交易中心将容缺受理事项办理过程纳入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工作当中,未按承诺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该项目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将对代理机构予以考核通报及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延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行。
容缺受理承诺书
延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我单位 负责的 项目,因 原因导致目前无法提供如下材料:1、 ;2、 。
为保证该项目如期建设,我单位承诺在该项目开标截止时补齐所缺资料。若届时所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你中心有权拒绝办理该项目进场交易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招标(采购)人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