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39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延津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房及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16:55:21 浏览量:1461 字号:

延津县第二人民医院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琢磨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韩燕劭主持编制完成的《延津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房及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扬尘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散装水泥;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③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④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挡、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⑤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且装载时不宜过满,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由于泥土的散落造成的扬尘;⑥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树立标识牌,对本项目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控制措施为:建议施工堆场设置防护网,定期洒水、及时清运,建材入库存放,减少扬尘影响;建筑垃圾保湿运送定点倾倒,建材运输车辆采取帆布压盖等措施

2、废水:工人员均不在厂区内居住,故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和洗涤水及暴雨前期的地表径流水。暴雨地表径流冲刷浮土、建筑砂石、垃圾、弃土等,不但会夹带大量泥沙,而且会携带水泥、油类等污染物。评价建议在施工工地周界设置排水明沟和临时集水池,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噪声: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运行时间;

(2)优先选择性能良好的高效低噪施工设备。日常应注意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减少噪声的产生。

(3)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的作业时间、作业方式,降低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4、固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及时处理

)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恶臭气体,主要含有NH3、H2S等,由于污水处理的规模较小,臭气量也较小,评价建议项目可采用密闭加罩加盖的方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恶臭气体进行治理。此外,医院某些房间会产生臭气、粉尘、有害气体及含有的致病微生物等,因此公共用房需设计安装机械通风系统,以保护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污水站恶臭排放可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废水:主要包括住院部废水、门诊部废水、洗衣废水和办公生活污水经工艺“格栅+化粪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消毒池”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3、噪声:污水站水泵、中央空调主机组噪声经密闭隔音、距离衰减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栅渣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并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相关要求还需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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