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4月22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年10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新乡市环境污染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
二、“禁煤区”范围:延津县全部行政区域。
三、禁煤目标对象: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
四、责任分工:
1、“禁煤区”管理实行属地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管和检查。
2、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五、加强宣传,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和绿色低碳消费,教育居民停止使用散煤,保障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