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办文〔2019〕32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制定有关规划科技发展的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
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七)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延津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釆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配合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根据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新建、调整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三)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县级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相关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县林权登记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
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4.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利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5.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6.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7.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县国土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县辖区土地的出让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县辖区内各类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安排、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规划工作的部署;负责各乡镇 (街道)规划编制与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规划工作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各类县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负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核;负责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选址论证、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
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
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
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拟订全县矿产开发管理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告知性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管理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县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县规划地理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负责县规划产品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县规划测绘产品的对外服务工作;参与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告示牌制作、公示工作。负责电子、科技档案建档、归档管理。
(七)不动产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处理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相关股室对已批准建设项目进行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配套费收缴手续的办理。
(八)林业综合管理股。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士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延津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根据国家公园和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新建、调整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配合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