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统计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04 19:32:19 浏览量:4584 字号:

延办文〔2019〕14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延津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贯彻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省、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乡镇(街道)生产总值。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各项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负责延津县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负责全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各乡镇(街道)管理统计人员;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全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务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全县统计经费和国家、省、市、县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县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各乡镇(街道)管理统计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外事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统计法治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各项普查方案,组织制定全县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综合核算与监测统计股。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延津县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乡镇(街道)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县域经济、产业集聚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三)工业能源与投资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贸易服务与人口社会统计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以及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负责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4名。

第七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