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下一家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单位,暂停其执业申请,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暂停期满仍不能通过执业活动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暂停延津县崔军丽口腔诊所执业活动申请一个月,医疗执业许可证号PDY00323841072617D2152。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