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6:22:31 浏览量:2832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新建质安〔2020〕20号)文件转发,请参照执行。

 

2020年6月26日


新建质安〔2020〕20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大力促进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9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细则(暂行)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方便企业办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2019〕116号)、《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工改办〔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新乡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等。

三、工程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时,需明确申请的验收项目。

四、确定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联合验收资料均符合受理条件后,综合窗口将资料推送给各部门和单位。如符合验收条件,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情况与申请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进行验收。

五、参加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接到综合窗口推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向综合窗口反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逾期未反馈的,系统默认并反馈为可以开展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审核与抽取备案抽查对象由市质监站办理。

六、联合验收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现场验收应在各部门和单位确认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验收结果进行系统推送。

(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参加联合验收各部门和单位在系统里确认“验收合格”,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加盖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印章的验收结论文件,并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窗口。

(三)对未通过验收、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工程,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里确认“需整改”,中止联合验收程序,并在现场验收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通过系统推送至综合窗口。

(四)问题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继续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由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对不合格事项进行再次验收。复验合格的,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里确认“合格”;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终止此次联合验收,申报材料退回。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理结果、人防竣工验收办理结果、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办理结果分别由规划部门、人防部门、市质监站直接向综合窗口推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理结果由市质监站在验收开始6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最终办理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

(六)参加联合验收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验收结论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七)综合窗口根据各自验收结果出具新乡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报告,并推送市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

七、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市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联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市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至系统,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经确认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九、联合验收各事项全部办理结束后,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到综合窗口领取,也可委托免费邮寄,还可登录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