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精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通告如下:
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依据《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企业不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特此通知。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