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5:53:45 浏览量:2485 字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转移登记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1.登记费:非住宅550/件住宅80/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

工作日

转移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转移登记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转移登记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申请人

提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转移登记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转移登记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办事指南及流程图_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