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我县人口老龄化现状,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新乡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新市民〔2011〕19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6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新政[2012]25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县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努力创新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积极完善体制建设,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实现政策扶持、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扎实推进。从实际出发,创新机制,整合各类有效资源,针对老年人养老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渐序发展。
3、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以城带乡,分类实施,使城乡养老服务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4、坚持保障重点、适度普惠。在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十二五”期间,我县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至少建成一所规模要达到1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全县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并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备设施等方面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三)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2〕62号),政府为城镇“三无”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等对象实施购买服务。整合社区医疗服务资源,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推进以“12349”自动呼叫为载体,以社区网络工作站和专业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依托农村敬老院及各类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点,开展农村社区“幸福大院”,居家养老服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农村延伸。
三、扶持政策
(一)对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
1、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按照核定床位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财政预算或者彩票公益金中解决,自建用房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费。
2、运营补贴。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含以租赁形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由县民政、老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审。由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运营补贴。
(二)对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
1、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对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3、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4、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6、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7、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
四、保障措施
(一)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区(村)改造时,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二)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公办民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竞争招标、市场运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市中心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优惠办法给予其相关优惠。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夯实养老服务的人才保障基础。积极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制度,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社区志愿者、辖区内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四)建立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财政收回补贴资金,规划、国土、民政、老龄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改变用途手续。并视情予以警告、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设置证书等处罚,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政预算,形成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增长机制。
(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体系。要建立县、乡(镇)、村(居)养老服务组织网络,成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评估、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协会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62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对困难老年人的认定评估机制及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保障各项养老服务(建设、运营、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老龄工作、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在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民政、老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发挥好议事协调作用,抓好督导落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注重培育典型,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行业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