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校,机关各股室,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年检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延津县民办教育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延津县民办教育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附件2:延津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评分表
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6月15日
延津县民办教育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新乡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新教〔2018〕1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按年度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均应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主体(举办者)、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学校章程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四)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课程开设及教材使用情况;
办学许可证记载项目的变动情况;
(五)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收退费管理及使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结果公布等情况。
(六)落实学校党团组织建设、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招生方案等情况;
(七)校园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制度落实、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视频监控设备等情况;
(八)教职工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九)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违反规定向县外输送生源;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民办学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结合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参照《年检评分表》,各民办学校在每年12月20日前,在中心校指导下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报送材料。民办学校在每年12月30日前,经中心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部门核查。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根据复查情况拟定年检意见、撰写年检报告。
(四)结果及运用。年检工作结束后,县教体局将对各年检单位下达《年检情况通知书》,并在官方平台和公众媒体发布年检结果公告,年检结果公告排序以年检得分多少由高到低排序。
第八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组织领导、依法办学、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教师队伍、规模特色、社会效益和问题整改等方面。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学校章程。
(四)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年检评分表》、《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基本信息统计表》、《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统计表》。
(七)民办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八)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年度毕业学生升学情况表。
(十)其他有关材料及补充说明材料。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中心校和学校公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种。(得分80分及以上并同时符合第十条且未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为合格,得分70分-79分并同时符合第十条且未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60分-69分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为整改,60分以下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评定为合格。
(一)办学许可相关证件符合要求(许可证、营业执照或非企业登记证有效);
(二)办学场地符合要求(两个消防通道、无安全隐患、环境布置好文化氛围浓);
(三)依法依规办学(无违反“十个严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管理规范(规章制度齐全、管理落实到位、年度有计划和总结、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五)师资雄厚办学成果好(有专职教师队伍、学生学习成效显著);
(六)社会效益好(全年无事故、无举报、无上访、周边群众与家长反响好);
(七)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积极参加会议、按时上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不合格”或“整改”。
(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过期不及时更换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丧失办学条件的;
(四)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擅自扩大办学内容的;重大事项变更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侵犯教职工及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不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工的;发生师德师风失范事件的;
(八)学校不购买校方责任险、校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置不力的;
(九)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存在非法集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招生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十)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行为的;
(十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的;
(十二)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
(十四)一个年度内存在三次以上信访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五)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经查实有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办学或教学的;
(十七)违反规定向县外输送毕业生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推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未按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年检结论为“整改”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延续办学许可的决定。
对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办学行为,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年检定为“整改”的民办学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期满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的;
(三)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不按时年检,法人代表联系不上,已离开原办学场所的;
(五)办学许可证过期,不更换办学许可证,且不进行年检的;
(六)因违规办学,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的。
第十五条 年检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包括依法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津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评分表
学校名称: 填表人: 年 月 日
检查指标 | 检查要点 | 检查内容 | 自评 得分 |
A1依法办学(6分) | B1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情况(5) | C1举办者和相关人员学习掌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领导,遵守《延津县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情况。(5)(成教股) | |
B2办学资质情况(1) | C2办学批文、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1)(成教股) | ||
A2组织管理(6分) | B3举办者、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基本情况(3) | C3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身份、资质等证明材料齐全(1)(成教股) | |
C4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要求(2)(成教股) | |||
B4校长基本情况(1) | C5校长符合任职条件,身份、资质等证明材料齐全并经核准;有较强工作能力;聘任手续规范、任期明确。(1)(成教股) | ||
B5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1) | C6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学校章程和管理措施并认真执行,有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有董(理)事会议、教学工作会议记录;修改章程程序规范完备。(1)(成教股) | ||
B6部门组织(1) | C7机构设置规范合理,管理人员分工明确,有教代会、工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开展党建团工作情况。(1)(成教股) | ||
A3办学条件(40分) | B7办学条件情况(30) | C7场地(5)、校舍(5)及设施、设备(5)符合相应类型学校设置标准,满足办学需要,房地产证或租房协议等齐全。(安全办) | |
C9体育场地和器材(5)达到要求,学校围绕教育教学购置较为充足的图书、软件及专业资料(5),有教师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电脑室、语音室、实验室(体、艺专业指训练房)等教学用房并充分使用(5)。(体卫艺股、教研室) | |||
B8教职员工基本情况(10) | C10有满足办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勤杂人员队伍;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相关资质材料齐全。(10)(人事股) | ||
A4教育教学(12分) | B9教学计划制定、执行情况(6) | C11根据规定和办学内容,制定具体教学计划(包括实习、实训安排),并认真执行;有学期授课表,有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记录。(2) (教研室) | |
C12根据国家课程规定(或围绕专业)开齐相关课程,课时量达标,并与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相一致。(2)(教研室) | |||
C13有教研室(组)教学活动记录,使用规定的教材,教师授课认真,分课时备课并写有教案。(2)(教研室) | |||
B10教育教学管理(6) | C14有具体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正、副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深入课堂听课记录每人每学期3次以上。(2)(教研室) | ||
C15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齐全,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教研室) | |||
C16每个班级都配有班主任,有班主任工作手册,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诚信守约教育,有相关教育记录、图片,有专人管理学校文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2)(教研室) | |||
A5资产、财务管理(6分) | B11资产使用、管理情况(4) | C17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及主管符合任职要求和回避制定。(2)(财务股) | |
C18按要求建立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等),每月编制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使用及收支情况;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依法提取了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按规定报送。(2)(财务股) | |||
B12收费管理、使用情况(2) | C19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备案)和公示制度,收费行为规范,票据规范,使用合理(严禁白条);会计档案资料齐全。(2)(财务股) | ||
A6办学行为(30分) | B13办学层次、类型、地点及其变化情况(1) | C20学校变更校名、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校长和法人等,依法按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核或备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展工作。(1)(成教股) | |
B14招生广告备案情况(2) | C21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实事求是,主动报审备案再宣传或发布。严格在核定范围、核定规模内招生,不办分校,不擅自扩大办学范围。主要检查是否有虚假招生宣传、未经备案等违规招生、宣传行为。(2)(成教股) | ||
B15教职员工聘任情况(2) | C22教职员工均签订了聘任或劳动合同;依法保证受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外籍人员严格履行有关程序。(2)(人事股) | ||
B16卫生与安全情况(15) | C23学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有专人负责,并签订了责任书;有校园治安、事故预防、消除安全隐患等制度、有应急措施和组织机构;有能满足教学、生活要求的符合安全标准的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医务卫生等设施设备。(8)按照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的通知》要求,履行审批手续。(2)(安全办) | ||
C24校舍有安全鉴定;食堂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有健康证;校车有标识,严格按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医务人员有执业许可证;电工、司机等岗位人员有从业资格证。(5)(安全办、体卫艺股) | |||
总分100分,得分80分及以上并同时符合第十条且未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为合格,得分70分-79分并同时符合第十条且未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60分-69分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为整改,60分以下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 |
注:以上自评项目,在实地检查中由各责任科室进行再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