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58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复合、复混、挤压、水溶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1-11 09:11:40 浏览量:2358 字号:


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盐城益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田涛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复合、复混、挤压、水溶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高塔造粒生产线颗粒物、氨气经3套布袋除尘系统+洗涤塔+120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冷压造粒生产线冷压造粒生产线颗粒物、氨气经1套布袋除尘系统+洗涤塔+15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蒸汽锅炉天然气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套低氮燃烧+15m高排筒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燃气热风炉天然气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表3要求,《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造粒车间、挤压车间颗粒物经车间密闭,厂区绿化等,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高于食堂顶部3m的排放口排放,可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中型。

2、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斗提机、造粒机、烘干机、风机等设备噪音经基础减震、隔声、厂房密闭、距离衰减,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于配料工序;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厂区内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1座,面积不小于10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代章)

2021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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