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杜家友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301307616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前皮庄村195号
负责人: 杜家友
我局于 2021年11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干式蓄电池自动拆解机生产线项目,经资产评估总投资额为6.36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21年11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到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现杜家友为该企业实际承租方、经营者。检查时发现干式蓄电池自动拆解生产线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投入建设和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 1 月 17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告字【2022】0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1、立即终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千一百六十二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