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规范涉农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秩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涉农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或者与其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涉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六条 涉农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涉农领域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延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未履行信用承诺“黑名单”市场主体以及个人,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信息归集至新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涉农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