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5:47:47 浏览量:3199 字号:

延津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委各相关股室、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诚信自律,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 [2020]19号)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延津县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延津县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延津县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公共场所按照量化分级管理A、B、C、D 级与之对应。

医疗机构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按照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A、B、C、D 级与之对应。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延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

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未履行信用承诺“黑名单”市场主体以及个人,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信息归集至新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