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股(室):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上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经研究,制订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改善营商环境提速增效实施意见》。现正式印发与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1日
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办事效率,激化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上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等流程环节,对我县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收件及办理时限进行了优化和提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首次登记提交材料由原来提交12项材料简化为9项材料,办理时限由原来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速为3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由原来提交11项材料简化为8项材料,办理时限由原来法定的30个工作日简化为3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类非住宅用房转移登记提速为1个工作日。
三、抵押权首次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余额抵押权登记由原来提交7项材料简化为4项材料,办理时限由原来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速为1个工作日。
四、预告登记、转移含预告登记、补证登记、变更登记四项登记类型的业务办理流程由受理、审核、核定登簿3个环节减少为受理、审核登簿2个环节,办理时限由原来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速为1个工作日。
五、抵押权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和解封登记、换证五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由受理、审核、核定登簿3个环节减少为受理、审核登簿2个环节,办理时限由原来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速为1个小时办结。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原法定5个工作日提速为即时办结。
七、要件备案减少提交材料,设专人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银行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园区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共性申请材料实行备案制。可办理备案的共性申请材料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银行机构金融许可证原件。共性材料备案后,备案材料发布内网,受理人员实时共享,备案单位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受理人员只提交已备案的电子件或者复印件即可。
八、不动产登记系统终端延伸进企业和银行,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终端进企业和银行,改变群众在银行、企业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回跑的局面,实现只让群众跑一趟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