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可靠,进一步提升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度,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现就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入库质量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根据上级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入库质量检查工作机制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入库质量监测工作要遵循不动数据库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障不动产登记簿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工作方式和责任分工
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入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当采取不动产登记系统质检与人工核查并行的工作模式。
(一)系统质检。系统质检是指根据不动产数据入库质量检查规则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发对应质检功能,进行自动化数据检查,提高质量检查的效率及准确率。通过设计比较完整的核查规则、面向不动产登记簿数据自动进行缺项、逻辑关系、字段规范等检查,将错误信息提示并导出,以便对其进行分析、修正等。
(二)人工核查。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不动登记相关规定履行查验申请信息与登记簿信息是否一致的工作职责;同时安排专人定期对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抽查,进一步保障不动产登记簿数据的全面准确、不缺不漏。
三、质量检查的内容
(一)数据准确性检查。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所提取的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准确。
(二)数据完整性检查。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数据信息是否存在缺失等情况。
(三)数据有效性检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与共享数据进行衔接时,双方数据是否匹配等情况。
(四)数据规范性检查。不动产登记业务完成后,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的数据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要求。
(五)数据逻辑一致性检查。业务数据库与系统数据库的逻辑性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的变动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
(六)图属一致性检查。不动产单元矢量数据及属性是否满足权籍调查技术规范与不动登记规范的基本要求。
四、质量检查结果处理
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 人工核查发现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存在错漏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数据在存储、传输、交换过程中因网络、系统故障,导致数据缺失或载入登记簿失败的,信息股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信息中心报告并提出修改。
五、质量检查日志
登记簿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应当做好质量检查的工作记录,形成质量检查日志 。质量检查日志主要包括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方式,为后续工作提供经验支撑。
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