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0:06:02 浏览量:2394 字号:

县直学校、各中心校

现将《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教育体育

2021222

 

 

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教体局有关科室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教体局有关科室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所有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教体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涉及食堂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等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规定方式严格实施监管。

通过监测途径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条  延津县教体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条  教体局相关科室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全局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二章  抽查流程

条  县教体局应当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局相关科室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市局相关科室按照检查对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局相关科室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条  局相关科室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十六条  局相关科室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十七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十九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二十条  相关科室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督查考核

二十一条  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查检查,适时通报情况。

二十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 

 

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相关科室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二十四条  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县教体局另行统一制定。

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教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同事废止。

 

                        延津县教体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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