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10:28:41 浏览量:2943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提升人力资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级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价分级分类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具体包含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开展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建立职工花名册的情况;

(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十一)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情况;

(十二)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的情况;

(十三)按要求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

(十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情况。

(十五)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一)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树立为诚信用工典型、受到县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奖励,或信用积分在1000分以上的,评为AA级。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或信用积分在901—1000分的,评为A级。

(三)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或信用积分在701—900分的,评为B级。

(四)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信用积分在700分及以下的,评为C级:

1.因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违反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信用积分在700分及以下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开展一次,于4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情况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录入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确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等适当方式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应当保留3年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A级的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免除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二)开展评优、评先、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予以重点倾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免除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二)开展评优、评先、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时,予以推荐。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适当予以倾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本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三)依法追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诚信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上款诚信约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用人单位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本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日常巡视检查。

(二)在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上不核准;

(三)用人单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将建议住建部门在下一年度按规定予以加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降低相关资质;

(四)开展评优、评先、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时,予以一票否决;

(五)对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向社会发布,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