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按照新工改办【2021】3号《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将关于免征基础设施项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1 年9月起,因工程建设需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建设方做出承诺,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组织工程施工。在工程结束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按原貌修复市政道路及设施,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为 12 个月,修复维护期满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进入维护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维护期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