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2021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2年1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17号),2022年3月2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延津县2021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塔铺街道沙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塔铺街道沙门村集体土地1.579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1.579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塔铺街道沙门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征收土地面积1.5798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1.5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97.1577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