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河南省中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含矿物油废物及油/水、烃 /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09:38:34 浏览量:3866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省中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含矿物油废物及油/水、烃 /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2]2

 

河南省中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邓胜楠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省中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含矿物油废物及油/水、烃 /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决定,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经十三路建设含矿物油废物及油/水、烃 /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年处理含矿物油废物1万吨(废油泥4000吨,废油桶、滤芯、油管等6000吨),处理油/水、烃 /水混合物或乳化液6000吨。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①导热油炉燃料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低氮燃烧技术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需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 表1 颗粒物 5mg/m3、SO2 10mg/m3、NOx 3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

②热解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急冷+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碱喷淋脱硫”工艺进行处理后,尾气经25m高排气筒排放,热解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需要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颗粒物30mg/m3、SO2 200mg/m3、NOx 300mg/m3限值要求,同时需要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需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需要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80mg/m3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参照执行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0.5ngTEQ/Nm3限值要求。

③工艺过程和储存环节废气经纸盒过滤器预处理后,汇同工艺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工艺过程和储存环节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情况需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需要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需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需要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80mg/m3限值要求;H2S排放速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0.33kg/h的限值要求。

④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需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80mg/m3限值要求;氨气和H2S的排放速率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氨气4.9kg/h、H2S 0.33kg/h的限值要求。

2、废水: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排水、实验室废水、脱硫系统排水、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生产系统排水、实验室废水、脱硫系统排水、地面冲洗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过的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主要为各种泵类、风机、压缩机、冷却塔等设备噪声经采取室内布置,基础减震,对风机加装消声器以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3212吨/年、氨氮0.0161吨/年、SO2 0.1143吨/年、NOx 0.3847吨/年、颗粒物0.1674吨/年、VOCs 1.1647吨/年。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