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协商,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与审计机关的监督。决策承办单位接受县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一是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论证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月底前将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部门(单位)未申报的事项,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二是初审。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位副主任确认,确认完成后提请县政府各位副县长审核,报请县长同意。三是目录审定及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按程序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三、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实施意见》明确了决策事项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主体:
1.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同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解读工作;
2.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实体审查,同时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3.严格流程管理。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完善决策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各单位报请县政府审议决策事项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一律不予收件办理,按规范要求退回并责令对程序缺失、材料补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4.决策执行单位或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定期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5.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针对重大决策过程汇总的关键工作节点和方法步骤,开展日常督促检查;
6.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考核评价体系,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