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2-00012 | 成文日期: | 2022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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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2〕60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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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延政〔2022〕60号
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法政办〔2022〕5号)、《延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延法政办〔2022〕1号)要求,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管河道堤防及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延政〔2003〕71 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长北线建设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延政〔2003〕67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意见》(延政〔2012〕22 号)等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
本决定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由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提请县政府印发。
本决定予以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延津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延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延津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6月11日
附件3延津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丨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