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三浦百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期产品优化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2〕4号
河南三浦百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贾志鹏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三浦百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期产品优化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决定,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北区建设一期产品优化调整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发酵尾气、板框过滤废气、烘干废气、精馏不凝气等。
(1)投料废气
项目投料过程会产生粉尘:投料过程设在密闭投料间内,企业已在发酵车间内进行二次封闭,投料废气进行负压收集,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现有1根20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速率为0.0601kg/h,排放浓度为8.59mg/m3,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他农药制造工艺颗粒物3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颗粒物120mg/m3,3.5kg/h)、《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有组织颗粒物10mg/m3)等标准要求。
(2)发酵废气
本工程发酵过程会产生尾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碱洗+臭氧氧化+水洗”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发酵废气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9683kg/h,排放浓度为16.14mg/m3,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他农药制造工艺NMHC10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值非甲烷总烃80mg/m3)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A级要求(NMHC浓度不高于60mg/m3)要求。
(3)综合有机废气
本项目综合有机废气主要为板框过滤废气G3、干燥机烘干尾气G4、浓缩废气G5、精馏不凝气G6、蒸发不凝气G7、脱色过滤尾气G8、浓缩结晶不凝气G9、结晶干燥不凝气G10、重结晶废气G11、重结晶干燥不凝气G12、脱附和水吸收精馏不凝气G14、罐区废气、废菌丝体库废气、危废间废气。根据废气污染物浓度采用分质分类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工艺有机废气G5-G7、脱附和水吸收精馏不凝气G14属于高浓度废气,采用“深度冷凝+两级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工艺有机废气G8-G12属于低浓度废气,采用“深度冷凝+三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其他废气(工艺有机废气G3-G4、罐区、废菌丝体库废气、危废间废气)采用“水洗+臭氧氧化+碱洗+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最终上述废气经处理后混合经1根25m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乙酸乙酯、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0.8522t/a、0.6082t/a、0.1512t/a,排放速率分别为0.6200kg/h、0.4095kg/h、0.1134kg/h,排放浓度分别为30.99mg/m3、20.47mg/m3、5.66mg/m3;臭气浓度为1200。有组织VOCs排放总量为1.6116t/a,排放速率为1.1429kg/h,排放浓度为57.15mg/m3。无组织VOCs排放总量为0.1440t/a,排放速率为0.1394kg/h。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他农药制造工艺NMHC10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值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A级要求(NMHC浓度不高于60mg/m3)要求。
(4)包装废气
项目包装过程会产生粉尘;包装过程设在密闭包装间,已在提取车间内进行二次封闭,封闭区域设置集气管道收集废气,包装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经现有1根20m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包装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速率为0.0029kg/h,排放浓度为0.42mg/m3,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他农药制造工艺颗粒物:原药尘2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颗粒物120mg/m3,3.5kg/h)、《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有组织颗粒物10mg/m3)等标准要求。
(5)燃气锅炉废气
本工程依托现有燃气锅炉(1用1备)提供蒸汽,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本工程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一根12m烟囱排放。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0.1285t/a、SO2:0.2571t/a、NOX:0.7712t/a;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速率分别为颗粒物:0.0580kg/h、SO2:0.1161kg/h、NOX:0.3483kg/h。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2.9mg/m3、SO2:5.81mg/m3、NOX:17.42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气锅炉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
(6)焚烧炉烟气
厂区现有工程有1座600kg/h的焚烧炉,采用柴油为燃料,主要焚烧污泥、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及废菌丝体。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尾气依托现有“风冷+水冷+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脱硝液喷淋+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经现有1根50m高排气筒。焚烧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0.0177t/a、SO2:0.0486t/a、NOX:0.1856t/a、CO:0.0597t/a、非甲烷总烃:0.0066t/a;排放速率颗粒物:0.08kg/h、SO2:0.22kg/h、NOX:0.84kg/h、CO:0.27kg/h、非甲烷总烃:0.0299kg/h;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4mg/m3、SO2:11mg/m3、NOX:42mg/m3、CO:13.5mg/m3、非甲烷总烃:1.5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烟尘小时均值30mg/m3、SO2小时均值100mg/m3、NOx小时均值300mg/m3、CO小时均值100mg/m3)、《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危废焚烧炉(烟尘10mg/m3、SO220mg/m3、NOx100mg/m3)、《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他农药制造工艺NMHC10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值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A级要求(NMHC浓度不高于60mg/m3)要求。
(7)污水处理站废气
厂区现有1座污水处理站,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碱喷淋+水喷淋+UV+活性炭吸附”后经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
本项目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氨排放量为0.1015t/a、排放速率为0.0298kg/h;硫化氢排放量为0.0012t/a、排放速率为0.0004kg/h;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629t/a、排放速率为0.0478kg/h,臭气浓度为1600,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废水处理设施废气:NMHC100mg/m3、硫化氢5mg/m3、氨3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组织硫化氢:0.33kg/h、有组织氨:4.9kg/h、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排放值非甲烷总烃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A级要求(NMHC浓度不高于60mg/m3)要求。
2、废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总量为373.10m3/d、全年52986m³/a;废水主要为树脂吸附过滤废水、精馏塔精馏废水、蒸发罐废水、罐体清洗废水、陶瓷膜反冲洗废水、板框滤布清洗废水、车间清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废水、危废焚烧处理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循环水站废水、水循环泵排水、冷冻站废水等,主要污染物产生浓度分别为pH6-9、COD9824.9mg/L、BOD3906.0mg/L、SS1608.3mg/L、氨氮299.0mg/L、总氮460.6mg/L、总磷55.13mg/L、动植物油54.33mg/L、石油类0.02mg/L。与现有工程废水水质类似,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余量能够满足本项目废水处理量的要求,可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本项目运行时全厂废水排放量即为本项目、制剂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排放总量为60921.1m3/a(398.9725m3/d)。本项目运行时全厂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pH6-9、COD208.52mg/L、BOD84.36mg/L、SS106.35mg/L、氨氮21.45mg/L、总氮32.90mg/L、总磷2.42mg/L、动植物油31.12mg/L、石油类0.09mg/L,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pH6~9、色度70倍、COD 300mg/L、BOD5 150mg/L、SS150mg/L、NH3-N 30mg/L、TN 50mg/L、TP 5mg/L、石油类30mg/L、动植物油100mg/L)和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协议标准(pH6~9、COD 260mg/L、BOD5 110mg/L、SS190mg/L、NH3-N 35mg/L、TN 60mg/L、TP 4mg/L)。本工程外排达标废水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沙河。
3、噪声:本工程新增高噪声设备主要为膜过滤机、泵类等,噪声源强在80-105dB(A)。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加消音器、墙壁贴吸音材料、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减轻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在采取上述噪声防治措施后,经过距离衰减,工程对厂界的噪声预测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本工程的固废有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菌丝体、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等;其中废菌丝体外售有机肥厂作原料,废包装材料送废品站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RO膜等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主要为釜底残渣、废活性炭、废陶瓷膜、废滤布、废树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治理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精馏残液等;其中废活性炭、精馏残液、污泥等危废进入厂区焚烧炉进行焚烧,其他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企业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016)和《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1194t/a、氨氮0.1060t/a、总磷0.7948t/a、总氮0.0212t/a、二氧化硫0.3057t/a、氮氧化物0.9568t\a、颗粒物0.3064t\a、挥发性有机物5.2823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