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2〕6号
来源: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7:16:32 浏览量:3659 字号:

延津县万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67289335L

地址: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乡沙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增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噪音较大,28日延津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产生噪音进行监测,经现场监测结果为:厂界西、厂界南、厂界北,这三个厂界实际测量结果都是 69db,排污许可证要求该企业执行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 60db、夜间 50db(A),监测结果超排污许可证要求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2〕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5.60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银行账号: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代办银行: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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