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协发〔2022〕32 号和省、市局《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决定于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经济循环、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行政主体公平竞争意识,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 4 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
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
重点查处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四)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
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集中调查阶段(2022 年4 月至9月)。各市场监管所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本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核查案件线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2 年 10 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梳理、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并于 2022年 10 月 20日前向市场监管股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执法办案力量,办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二)畅通举报渠道。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场监管所要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举报、信访、新闻媒体报道等途径,积极摸排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县局举报电话7693593 7698315 12315。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登记、核查案件线索。对于经核查发现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依法立案调查。严格按照《垄断案件报告备案办法》要求做好立案备案、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或者结束调查的报告、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后备案等工作。
(四)大力宣传倡导。各市场监管所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准确释放政策信号,进一步增强企业长期投资发展的信心,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把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警示教育相结合,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更加注重以案释法。认真倾听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工作举措,确保行动效果。
(五)完善长效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的有效闭环。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督查中发现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执法中涉及制定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的,要对其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予以核实。整改涉及修改或者制定出台新文件的,应当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健全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积极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更好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效果,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从源头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垄断案件报告备案办法》要求,每月 15 日前向市场监管股报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进展信息,以及市、县局委托办理或者要求配合办理的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与每月垄断行为线索统计表一并报送)。
联系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7693593
附件: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统计表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统计表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统计表
序号 | 线索名称 | 涉及 行业 | 线索来源(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 | 收到线索时间 | 提供线索方的联系方式 | 处理方式(直接办理、县局委托办理、县局移交办理、其他) | 办理 单位 | 办理 进度 |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1 | XX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线索 | (填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中类行业) |
附件2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统计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涉及行业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理方式(直接办理、县局委托办理、县局移交办理、其他) | 涉案行为是否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 办理 单位 | 办理 进度 |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1 | XX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 (填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中类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