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工作要求,激励有创业潜力的农民工投身延津创业,营造浓厚的“双创氛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二、办法编制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7〕29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认定及奖励、项目管理和附则等6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原则。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组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是明确了申报条件和程序。规定了项目申报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四类项目需要符合的对应条件。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受理拟申报项目确认所报材料齐全真实,向县人社局推荐。
三是明确了评审认定的程序及奖补标准。经专家评审、政府网站公示、发文公布等程序,对评审认定通过的,由县财政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5万元奖励。
四是明确了评审认定后的管理。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本办法由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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