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公安局关于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来源:延津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17:15:32 浏览量:3660 字号: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规范公安行政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助力我县“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乡市《关于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新双随机办[2022]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公安行政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延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包容审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坚持“无事不扰、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举措,有效将靠前服务与依法依规用权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三)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四)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三、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构建全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监管对象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  

四、工作机制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公安行政执法和管理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实行公安行政管理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一)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单位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延津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归集,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

(二)信用风险等级的认定。各单位要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 类)、中风险(B 类)、中高风险(C 类)、高风险(D 类)四类。

1、低风险(A类)为优级,代表信用风险程度优秀,信用违约风险低。应当具备条件为一年内未发生违法犯罪、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行为。

2、中风险(B 类)为良级,代表信用风险程度良好,信用违约风险较低。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次数1次的;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1次的。

3、中高风险(C 类)为中级,代表信用风险程度一般,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和不稳定性。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次数2次的;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2次的;

4、高风险(D 类)为差级,代表市场主体信用程度很差,存在重大信用风险或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次数3次的;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3次的;

(三)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各单位要将信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对信用风险程度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的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

五、工作任务

(一)建立分级分类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库。各单位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管平台-河南)建立检查对象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已实现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的分类,按照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了分类,各单位可参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风险分类结果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库。

(二)强化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要将“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依法依规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三)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更好激发企业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延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统筹推进,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市场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及时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组织发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工作成效,推动市场主体树立起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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