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国情省情市情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二)审查方式。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起草相关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国务院《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时请依照《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执行,认真填写《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随相关文件起草材料一并提交局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审定。多个科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主要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委办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属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委办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委办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县交通运输局提请县人大、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发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五)工作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局法律顾问对起草机构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出审查建议。
三、清理评估
(一)定期清理。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由法制股牵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评估。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一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执法监督。法制股要及时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政策制定机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构,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