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延津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7:40:18 浏览量:4071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延津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延津县城市管理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完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股室、队等。

第七条   根据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所处股室、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