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09:33:33 浏览量:55123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工作要求,激励有创业潜力的农民工投身延津创业,营造浓厚的“双创氛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10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预留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并预留联系方式。

 

 

2022年9月28日    

 

联系单位: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

联系电话:0373-7692337

邮编:453200,地址:延津县平安大道与西安大道路口向西100米路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箱:yjhrss@126.com


延津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28号)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组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依法诚信纳税。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愿意为其他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创业实习。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人及以上(家庭农场吸纳劳动力转移就业2人及以上)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带动“两类人员”创业和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2)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

(3)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

(4)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二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吸纳“两类人员”就业的,提供“两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八)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七)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2)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3)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对受理拟申报项目确认所报材料齐全真实,向县人社局推荐。

 

第四章  评审认定及奖励

 

第八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由县人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示。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县人社局研究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示范项目,由县人社局提供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5万元的奖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省、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经县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向省、市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实地核查表


附件1

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所属乡(镇、街道):                                        单位:人、万元

创业实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类别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乡村旅游类  □其他

注册成立时间


所属行业


吸纳就业人数


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


脱贫人口数


创业实体

总 资 产


年利润


年销售收入


法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所在地

县     乡    村

身份证号


手机


经营场所地址

(请填写详细地址)

开户名

(请依照开户许可证填写)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简介

(产品、市场机会、核心优势及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项目简介

(产品、市场机会、核心优势及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享受其他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政策名称

享受时间

享受金额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社局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项目申报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延津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实地核查表

所属乡(镇、街道):                                        单位:人、万元

申报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注册《营业执照》时间


家庭住址


项目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乡(镇、街道)

核查人员

实地核查

意见

经             (部门)经办人员现场实地查看,该项目正常经营,且符合申报条件。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