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新乡城发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飞灰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3]2号
新乡城发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张倩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城发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飞灰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科学院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做出如下批复: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30780.07万元,在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建设新乡市飞灰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新建1条飞灰水洗预处理线+1条隧道窑高温烧制发泡轻质墙体材料生产线。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原灰仓粉尘、拆袋粉尘、工艺仓粉尘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汇总进入固定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后通过40 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该除尘器结构简单,维护操作方便,高除尘效率(本项目去除效率按99%计),应用广泛。运营期间,定期维护维修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自动定期清灰,可确保其除尘效果的稳定达标。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固定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120 mg/m3、23 kg/h),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它颗粒物排放浓度10 mg/m3标准限值要求。项目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
项目氨气、氯化氢采用二级吸收塔(二级水喷淋吸收)处理,处理后通过40 m 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吸收塔采用水喷淋,处理效率为90%。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要求(100 mg/m3),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20 kg/h)。项目氨气及氯化氢污染防治措施是可行的。
项目燃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40 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中表1中的颗粒物5 mg/m3、二氧化硫10 mg/m3、氮氧化物30 mg/m3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辅料上料、破碎及转运粉尘,陈化仓粉尘,布料粉尘及轻集料破碎、筛分及转运粉尘分别采用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预处理后,经管道汇合至40 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合并处理后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120 mg/m3、23 kg/h),同时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它颗粒物排放浓度10 mg/m3标准限值要求。
先经热风炉内自动SNCR脱硝装置处理后的喷雾干燥塔废气进入脉冲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收尘后的喷雾干燥塔废气经高温管道,与经隧道窑窑内SNCR脱硝处理后的隧道窑烟气合并,形成窑炉混合废气。窑炉混合废气经风机引至“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窑炉混合废气经1根50 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窑炉混合废气采用“半干法脱酸+干式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十袋式除尘器”处理,能够很好地处理成分复杂、颗粒细小、技术要求高的烟气。烟气中氯化氢、氟化物、SO2等酸性气体的去除效率可达到91.5%以上,Cr、Pb、Cd、Ni等重金属去除效率可达到90%以上,颗粒物去除效率可达到99%以上,二噁英去除效率达到90%以上。处理后的窑混合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铊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及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参考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项目窑炉混合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项目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型规模标准(油烟排放限值为1.0 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 mg/m3;油烟去除效率≥90%)要求。
2、废水:本项目完成后全厂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吸收塔排水、实验废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地面冲洗水及初期雨水。其中,吸收塔排水经管道引至水洗废水处理站回用,不外排;地面冲洗水经过滤处理后,与实验废水一并经管道汇集至水洗车间水洗应急池暂存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段,不外排;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经管道汇集后全部回用于废气脱酸装置,不外排;初期雨水经过滤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一并经管道汇集至水洗车间冷凝水池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段,不外排,可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飞灰水洗废水拟采用“脱钙+重金属脱除+中和+沉淀+过滤+MVR蒸发结晶”的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于飞灰水洗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水洗搅拌器、水泵、离心机、离心泵、污泥泵、引风机等,主要产噪设备布置于池体内或室内,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风道等采用柔性连接。风机进、出风口设置消声器。同时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绿化等。在采取降噪措施后,经预测,项目各厂界噪声贡献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项目完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7353t/a、氮氧化物38.2905t\a、颗粒物1.1001t\a、铅0.009722t/a、汞0.000179t/a、镉0.000781t/a、铬0.000053t/a、类金属砷0.000115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