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延津县鑫诚建筑材料厂年产水泥瓦200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环审[2023]6号
延津县鑫诚建筑材料厂: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向东主持编制完成的《延津县鑫诚建筑材料厂年产水泥瓦200万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1#水泥筒仓入料粉尘DA001经仓顶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且高于本体建筑3m以上)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2#水泥筒仓入料粉尘DA002经仓顶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且高于本体建筑3m以上)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投料工序粉尘DA003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无组织粉尘大沙、米石储存在密闭仓库中,水泥入水泥罐储存,厂界内无露天堆放物料,仓库设置喷干雾抑尘装置;厂区所有地面完成硬化,保证物料堆放区域外没有明显积尘;物料采用密闭输送方式,运输车辆装载高度最高点不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采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禁止厂内露天转运散状物料;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除尘灰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均在密闭生产车间,产尘节点安装集尘装置并配备脉冲袋式除尘器;厂区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积尘,定期清扫洒水,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企业对厂区进出车辆进行限速,厂区出口处配备自动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h浓度值的差值0.5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经过厂房封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区昼间 60dB(A)、夜间 5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泄漏措施。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