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3-05-08 16:40:00 浏览量:11422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518日。

二、申报途径

延津消防救援队(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崇文街交叉口东60米),联系电话:0373—5923119。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新乡市延津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新乡市延津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延津县消防救援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新乡市延津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2.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3.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延津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6

 

 

 

 

 

 

 

 

附件1

新乡市延津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123456

消防安全

责任人

XXXXXX

12345678

消防安全

管理人

XXXXXX

12345678

消防安全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



□专职  □兼职

消防管理人员



 

 

我单位符合《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条条件,经我单位自我评估,我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消防部门

经办人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2020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且该单位符合《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条,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经办人(签字):

       

消防部门

审核

 

 

同意列管。

 

审核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安全处(科)等。


附件2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一、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市城区范围内达到下列标准的单位)

(一)学生住宿总床位在3万张以上的综合性大学。

(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单位。

(三)一级重点单位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

二、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10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3.除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2.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火灾载荷较大、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县级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除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储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量超过500公斤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其他火灾载荷较大、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500公斤或10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3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火灾载荷较大、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除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3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1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省级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需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列管)

(一)本辖区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1.符合《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不符合一级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二级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功能复杂的社会单位不得列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需要公安机关认定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说明:

1.对于符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如果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功能复杂同时设有独立消防控制室,应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3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