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容缺受理的实施方案
延城字【2022】102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我县良好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延津县城市管理局积极履行“为民服务”主体责任,推行“容缺受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城管审批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意申请容缺受理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得对其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的确认和承诺:
(一)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 已经知晓延津县城市管理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 在承诺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 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六)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延津县城市管理局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七条 对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待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延津县城市管理局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八条 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终止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延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2.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延津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