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3-26 17:57:43 浏览量:1818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的理念,推进“三个一批”项目建设和“万人助万企”活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0〕6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着力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

本方案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 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本方案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承诺事项清单和内容,实施“承诺制”,减少项目开工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进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二)工作目标。2022年下半年在县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

四、指标体系

标准地+承诺制”供应时,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工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五、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要求,统一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根据项目要求事项实施区域评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并加强评估工作的指导,财政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评估范围: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开展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

(二)完善配套设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作为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宗地,要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达到产权明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和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等条件明确。土地出让前,拟出让宗地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和土地平整等现有条件基础上,逐步实现“七通一平”(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场地平整)。

(三)设定出让标准。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科技、人才标准。

县发改委负责确定区域准入产业、能耗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生态环境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

县科工局负责确定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科技、人才标准和确定单位产出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条件。

县税务局负责确定单位用地税收。

(四)按标组织出让

1.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承诺制”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2.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承诺要求及各方主体作为《协议》要素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3.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签订《合同》,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

4.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优化审批流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信用承诺,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六)进行竣工验收。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处罚措施等内容;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产业集聚区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七)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二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自然资源报请政府批准,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六、监管机制

(一)实行退出机制。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残值补偿。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强化科技支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充分依托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合同》《协议》履约情况等信息,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三)实施联合奖惩。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以及按照《合同》《协议》开发利用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县在“标准地”出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密组织实施。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全力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确保实现2022年下半年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标准地”的管理操作流程及后期监管措施

            3.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参考范本)

            4.“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

  

附件1

 

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中耀  县长

    长:赵宏恩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周培国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员:陈景涛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     

                            裴中民  发改委主任

                            秦      县财政局局长

                            樊超楠  县住建局局长

                            吕      县司法局局长

                            陈    斌  县税务局局长

                            杨    慧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学艳  县商务局局长

                            郑    铭  统计局局长

                            汪洪海  县水利局局长

                            刘庆林  县科工局局长

                            苏高峰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陈景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日常工作。


附件2

“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及后期监管措施

 

一、“标准地”的管理操作流程

(一)出让准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要求,完成区域评估,对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二)出让申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据“标准地”相关指标,出具“标准地”出让初审意见,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明确“使用协议”的内容,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

(三)部门联审。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发改、住建、科工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标准地”具体内容。

(四)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联审意见,编制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进行公开出让。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一窗服务。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产业集聚区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六)竣工验收。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处罚措施等内容;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后,由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七)达产复核。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二、“标准地”后期监管措施

“标准地”的后期监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一)强化科技支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充分依托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协议》《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对照“标准”,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消防、水利、科工、文广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承诺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开工前,重点审核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建设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管理;建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对未按标准和履约承诺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情节进行动态信用管理。

(三)实施退出机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实施联合奖惩。发改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分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延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延津)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附件3

协议编号:延津县202X000X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参考范本)

 

监管方(甲方):                            

履约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议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面积        平方米(            )。项目位置              ,行业准入类型                      

二、相关指标要求

(一)主要指标

1.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2.亩均税收: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

3.容积率:项目容积率          

(二)其他控制性指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          、建筑面积占比:          

2.环保要求:          

三、项目建设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2 年内达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三)本协议项下宗地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产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约定

                                                      

                                                       

四、综合验收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验;乙方严格按照本履约监管协议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申请有关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竣工验收、达产复验、并同意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

五、违约责任

(一)未达到以上约定标准的,给予两年整改期,期间不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

(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确定的产业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三)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降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租赁、转让、重组、收回、收购等方式退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副本     份,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4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参考范本)

 

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达产复核,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管理。

3.严格遵守《合同》和《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项,以《合同》和《协议》为准。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合同》和《协议》相关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