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诉源治理满足群众司法新需求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10:26:12 浏览量:14403 字号:

诉源治理强调人民法院处理涉诉案件,既是化解矛盾纠纷,更是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从源头上、本质上化解矛盾,坚持以更高质量的人民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抓实公正与效率,必须做实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不仅要办好每一起个案,更要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生,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诉源治理是站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之下,强调人民法院处理涉诉案件,既是化解矛盾纠纷,更是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联动相关部门创新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本质上化解矛盾,坚持以更高质量的人民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

要加强诉前调解,做好源头治理。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法治观念、依法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提出了多元解纷、有效化解、源头治理等新的需求,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因此人民法院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基点,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切入点,以防范化解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风险为着力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格局,创新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方法路径,健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主动回应群众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痛点难点,不仅在诉讼中评判事实、定分止争,也在矛盾发生之初介入干预,解读法条、释法明理,化解群众急难愁盼,从治病到治未病,为群众提供前置化解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民损失。与此同时,应熟练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站、跨域立案等媒介,掌握基层矛盾的主要类别和处理原则,加强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性治理;深入街道社区、走进田间地头,把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带到群众身边,做好纠纷的预见性调解和全过程辅导,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使矛盾妥处在当下、化解在基层。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要强化多元联动,提供一站式服务。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人民法院为群众提供了许多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成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改革案件受理机制,创新开展一站式建设,加大立案、执行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环节改革力度,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等的协作,不断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规模。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纠纷、源头化解矛盾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向辖区机关、街道、村镇下沉,形成治理合力,构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解纷大格局,为群众纠纷调和提供一条龙便捷服务。如劳动人事纷争,法院通过提供咨询引导、与人社部门高效对接,促使劳动争议前端化调解、劳动者及早拿到应得报酬;金融消费类案件,法院通过与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模式,准确核算、信息共享,共同打造金融纠纷调处机制。同时,人民法院加强与辖区学校、医院、妇联等单位的交流联系,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化解、反家暴等专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座谈,提前预判、及时评估,防范重大风险;在巡回法庭、法官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开庭、调解之余,就地开展普法宣讲,通过案例分析、法规学习、咨询调解等方式为群众答疑解惑、调处矛盾,探索诉源治理的多元路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增强司法调研,关注综合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倡导的非诉解纷,鼓励调解,符合老百姓“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机构,更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将法治资源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末端,为矛盾纠纷的根本性消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矛盾较为突出、法律问题频出的物业纠纷、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多发高发难题,或者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法院将其确定为年度治理重点课题,对其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研判、主动出击,形成具有应用型的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针对涉诉单位在案件审执中反映出的管理疏漏、制度缺失及其他可能影响稳定发展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示接收主体积极作为、依法履职,使案件办理结果转化为治理成果。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能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在解决纠纷中,只有将诉讼内与诉讼外双重机制并举并重,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才能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才能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应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思路、积极作为,抓牢源头性疏导、实质性化解、综合性治理三个诉源治理发力点,充分夯实法治基础,运用法治思维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以法治方式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