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咨询与回复机制
延竞审联办﹝2022﹞1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或者有疑问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咨询。
第三条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 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咨询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況反映。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合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咨询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況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河南省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末审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況咨询反映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受理情況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咨询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注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決定。
第十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