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争议协调机制》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0:25:19 浏览量:19465 字号:

关于印发《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争议协调机制》的通知

延竞审联办﹝2022﹞19号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争议协调机制》,已经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 12 月28 日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争议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争议问题包括:(一)适用例外规定对竞争评估有关问题难以把握的;(二)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实现政策目的有较大出入的;(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对审查意见存在较大争议并难以协调的。

第三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第四条 争议问题处置实行自愿原则。政策起草部门在审查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先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确需协调处置的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协调处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与协调处置问题有关的政策措施文稿、出台政策的缘由和依据、需要协调处置的内容及原因、初步处理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协调处置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协调处置申请,记录协调处置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和商务部门应明确 1 名相对固定、责任心强、并熟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人员共同负责重大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收到政策起草部门协调处置书面申请后,可通过延津电子政务网以事务形式分送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和商务部门负责疑难问题处置的相关人员研提意见。研提意见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延津电子政务网向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反馈。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意见后,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书面反馈政策起草部门。特别复杂事项由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召集负责疑难问题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集中讨论后提出处置意见。书面反馈意见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最迟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如负责争议问题处置的相关人员对政策起草部门申请解决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可以邀请相关业务单位参加讨论,或召开县级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集体研究,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出意见;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向上级联席会议报告。重大复杂事项,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的争议问题处置意见仅供政策起草部门参考,政策起草部门应自行做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政策起草部门对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的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修改、处置相关政策措施草案,并将做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通过延津电子政务网反馈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竞争评估机构购买服务,提高协调处置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将协调处置中发现的共性、争议问题等及时向各级各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参加协调处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文稿和其他涉密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