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交房即交证、交地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7-25 16:48:20 浏览量:11612 字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止问题楼盘的产生,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和群众,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交地即交证”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买受人配合的责任体系,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加快办证速度,优化办事效率,有效防止新增“问题楼盘”和不动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和“交地即交证”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交房即交证,交地即交证”联动机制。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做到:1、在新建商品房完成首次登记时,依申请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全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未交房的楼盘(历史遗留项目除外),交房前均需达到“交房即交证”的前提条件,凡开发企业申请“交房即交证”的,要做到应发尽发,实现“交房即交证”。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并实现常态化运行;2、在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同时立即开展权籍调查,多部门,多科室同时开展工作,在企业获得交地确认书的同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着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深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有机结合。

(二)建立“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制度。对申请“交房即交证”的服务项目,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的审批、证照等手续,主动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情况和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

三、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义务

(一)合同签署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中,审查自文件下发之日签署的合同中是否增加“交房即交证”条款。未增加的不予合同备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提出申请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在交房日期前,至少提前45个工作日,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交房即发证”申请;同步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规划核实、房屋面积测绘、登记权籍调查等工作申请。按照开发企业的申请,加强协同配合,推进相关工作的优化和整合,实施联合验收核实、联合测绘权调,确保各项工作同步、联动开展,不得将相关工作互为前提,切实减轻房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三)税费缴纳

开发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由开发企业缴纳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并为业主开具全款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资金,并将登记材料及税费凭证缴纳至开发企业办证人员处。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每月1号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办理预抵押及预告情况,税务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在规定工作日内缴纳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并为业主开具全款发票。如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四)不动产权证明提取

开发企业在向业主抵押银行提出预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提取后,相关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预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付开发企业。如相关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预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督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五)首次登记

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准备齐全办证所需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为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六)转移登记

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完成业主资料收取,并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系统终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通知业主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各开发企业在“交房即交证”中负主体责任,要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义务,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不得交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七)交房即交证监督

开发企业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统筹安排交房工作,与业主办理退补结算手续,完成交房工作。因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缴纳税费等工作,造成无法交房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交房即交证”延期申请,并书面提交延期情况说明,同步告知业主。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情况移交至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并由两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利用信用体系予以惩戒。司法局积极引导购房人依法维权。(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四、加强引导宣传

在开展“交房即交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购房人意愿,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广播、张贴告示等方式,及时宣传该项便民举措,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本方案在施行期间如与上级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必要时进行修订。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2月30日